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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约热内卢条约签署1856年9月2日里约热内卢条约签署里约热内卢条约签署发生于185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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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6年9月2日 里约热内卢条约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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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7年9月2日,美国与拉美18个国家共同签订了“美洲国家间互助条约”,即“里约热内卢条约”。这一条约是美国自1947年初就已开始酝酿推动,自“杜鲁门主义”宣布后更进一步加紧筹划而促成的。它是在“查普特庇克议定书”基础上又进一步发展,并且多了“冷战”的背景。这一条约最主要的条款是,规定“对任何一个美洲国家的进攻都将被视为对所有美洲国家的进攻”,因而缔约国有义务对直接受害国采取援助措施,并通过适当的机构采劝集体措施”。条约所列举的可能采取的行动包括使用武力。
  值得一提的是该条约援引了联合国宪章第51条关于区域性防御权利的条款,而这一条款恰好是美国方面为了使泛美体系合法化而倡议的。原来敦巴顿橡树园的议案中没有这一条款,而且规定“未经安理会授权,不得依区域安排或由区域机构采取执行行动”。“查普特庇克议定书”通过后,显然与此条款相冲突。因此在旧金山会议上,美国支持拉美国家反对这一规定。最后由范登堡提出一妥协方案,既承认安理会最高权威,又允许泛美体系发挥作用,最后即以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形式获得通过: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员国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现在“里约”又反过来引用这一条款,其实都是美国一手操纵的。
  “里约”的重要性在于它是第一个在美国领衔下的集体防务条约,为以后“北约”等一系列防务集团开创了先例。它的适用范围也不仅限于拉美国家,本来美国提出的草案含糊其词,因多数拉美国家担心为美国在世界各地区的冲突承担义务,坚持划定了范围,即包括格陵兰、阿留申岛、百慕大等地区在内的大片西半球地区。另外,在“杜鲁门主义”之后,美洲国家发生共产党领导的革命也被列入外来侵略,这也是美国积极推动该条约的目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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