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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拒绝在凡尔赛和约上签字1902年6月28日中国拒绝在凡尔赛和约上签字中国拒绝在凡尔赛和约上签字发生于190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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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2年6月28日 中国拒绝在凡尔赛和约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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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9年6月27日晚,在对德和约签字前的最后时刻,顾维钧拟定了最后一个妥协方案。方案提议在和约签字之前,由中国代表发表一个口头声明,声明签约之后,不得妨碍将来重新提议山东问题。
  声明如下:“今日在签订对德媾和条约之前,中华民国全权代表因该约第一五六、一五七及一五八款竟使日本继承在山东之德国权利,不使中国恢复其领土主权,实不公道,兹特以其政府之名义声明:彼等之签字于条约,并不妨碍将来于适当之时机,提请重议山东问题。因对中国不公道之结果,将妨碍远东永久和平之利益也。”陆徵祥当即批准了这一声明。
  6月28日,举行对德和约签字仪式。6月28日晨,驻法公使胡惟德将中国这一声明带至和会磋商,该会秘书长以函稿送还,仍完全拒绝。中国代表团随即“公同决定,不往签字”。
  当日,陆徵祥、王正廷、顾维钧、魏宸组(施肇基早已离法)联名致电政府,报告拒约情况,指出:“此事我国节节退让。最初主张注入约内,不允;改附约后,又不允;改在约外,又不允;改为仅用声明,不用保留字样,又不允;不得已,改为临时分函声明不能因签字而有妨将来之提请重议云云。岂知今午时完全被拒。。.....大会专横至此,竟不稍顾我国家纤微体面,曷胜愤慨!弱国交涉,始争终让,几成惯例。此次若再隐忍签字,我国前途将更无外交之可言。。.....不得已,当时不往签字。”
  由于拒约决定非政府指示,因此,中国代表团当即备函通知会长,声明保存我政府对于德约最后决定之权等语,姑留余地。最后,四位全权代表以“奉职无状”为由,请政府罢免职务,“交付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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