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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刑法将劫机罪改为死刑或无期徒刑1910年10月18日台湾刑法将劫机罪改为死刑或无期徒刑台湾刑法将劫机罪改为死刑或无期徒刑发生于1910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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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年10月18日 台湾刑法将劫机罪改为死刑或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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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年10月18日,台湾刑法增列规定空中劫机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台湾“法务部长”吕有文在“立法院”司法委员会报告刑法修正草案时表示,劫机是近年来的新型犯罪行为,因此“法务部”在这次修正草案中特别增列空中劫机罪处罚死刑或无期徒刑的规定,以达到吓阻作用。
  台湾“交通部长”张建邦表示,今后自大陆劫机来台者可依罪犯被遣送回去。
  台湾民进党“立委”李庆雄在质询时指出,大陆人士劫机来台,我们的法院每每以其“唾弃共产暴政”为由而轻轻处几年。他认为这种以意识形态而干扰司法审判,也难怪中共说我们是“劫机者的天堂”。这次既然刑法已有增列规定,司法应本独立客观的精神来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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