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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陆首例消费者名誉权案1915年12月23日我国大陆首例消费者名誉权案我国大陆首例消费者名誉权案发生于191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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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5年12月23日 我国大陆首例消费者名誉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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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年12月4日,北京芳草地日坛北路,朝阳区人民法院门前。
  一场讼案刚刚息诉。
  原告倪培璐、王颖走出法院朝众人欣然一笑:“我们胜了,我们讨回了公道。”
  几分钟前,在法院主楼210室,被告国贸中心惠康超级市场的代表,向两位姑娘表示歉意,并当场支付经济补偿2000元。
  这是我国大陆首例消费者名誉权案。原告是20岁的倪培璐, 21岁的王颖。
  为什么两个小姑娘不惜奋争11个月,非要让商界大享低头认错呢?
  她们的起诉状是这样写的:去年12月23日,我们在惠康超级市场买东西,付完钱准备离开时,被两位服务员拦住,盘问我们拿没拿别的东西,我们说没有,并打开包给他们看。他们不听我们的解释,反复逼问:“拿没拿?”我们屈辱地回答了十多遍:“没拿!”可他们还是把我们像押犯人一样推进了一间仓库里,我们孤立无援,小倪一边流泪诉说我们的清白,一边接受他们的检查。他们发现我们是无辜的,才道歉:“对不起,你们可以走了。”见小倪流泪,一位服务员竟说:“别这样嘛,这无非是一个女孩子的自尊心受到点伤害嘛。”
  店方不加尊重的东西,偏偏是两位姑娘格外珍视的东西。这一次,店方碰到的偏偏不是他们十分熟悉的忍气吞声者。
  她俩决意捍卫自己的人格尊严。查看了法律条文之后,她俩得知,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有如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热心人向她俩提供了法律常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侦查人员和有关保卫人员,才能依法行使检查权,至于搜查权,只有侦查人员在具备法定手续之后方可进行。
  惠康超级市场入口处、收款台上都赫然写着“本公司保留在收银处查阅带进本店各类袋之权利”。
  尽管如此,姑娘们深信自己胜券在握。
  巩沙律师闻知此事,匆匆赶来明确表示:要帮姑娘讨回公道。
  于是,一张诉状将惠康置于被告席上。
  原告陈述、指控、追问,力求胜诉;被告解释、申辩、致歉,执意求和。
  惠康顶头上司——中国国际贸易中心的代表坦诚说出:“我们愿意向被委屈的顾客表示我们的歉意,并希望得到她们的谅解。”此后,紧张态势趋向缓和。
  朝阳区法院副院长杨承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章第85条,居间斡旋将近半年,终于调解成功。
  有人兴奋地断言:“这是中国消费者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成功范例。这对依法保护公民人格尊严乃至精神文明建设都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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