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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内阁通过对华“二十一条”1903年12月11日日本内阁通过对华“二十一条”日本内阁通过对华“二十一条”发生于190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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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3年12月11日 日本内阁通过对华“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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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4年12月11日,日本内阁通过《对华交涉案》,即“二十一条”,这月2日上奏天皇批准,随即召驻华公使日置益回国述职。日本政府除“二十一条”外,还附有交涉时日本可对中国保证的事项,主要有以下4点:(1)保证袁大总统地位及其一身一家之安全;(2)严厉取缔革命党及中国留日学生,对反袁的日本商民浪人予充分注意;(3)适当时期商议胶州湾交还问题;(4)考虑审议袁大总统及有关大官叙勋或赠勋之事。日使日置益还提出要加上压迫或引诱手段,如:留驻山东日军,必要时可占领津浦路北段;煽动革命党、宗社党从事颠覆袁政府的活动;针对袁政府财政困难,拟以借款为诱饵,等等。12月15日,日置益回到北京,便秘密从事交涉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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